投标函
致: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我单位仔细、全面地研究了贵单位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保税光电子产业园项目电线电缆采购招标文件,愿意按招标文件中的所有规定对合同的完成承担全部责任和义务。综合考虑,我单位的投标报价如下: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 |
单位 |
税率 |
不含税增值税单价(元) |
提供增值税发票类型 |
备注 |
1 |
铝芯电缆 |
国标3*95+2*50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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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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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铝芯电缆 |
3*35+2*16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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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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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铝芯电缆 |
3*70+2*35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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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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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铝芯电缆 |
3*10+2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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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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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铝芯电缆 |
4*240+1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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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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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铝芯电缆 |
4*70+1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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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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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铝芯电缆 |
3*6+2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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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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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铝芯电缆 |
3*2.5+2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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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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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铝芯电缆 |
3*16+1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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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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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铝芯电缆 |
3*2.5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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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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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铝芯电缆 |
3*2.5+2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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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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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铝芯电缆 |
3*10+2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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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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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铜芯电缆 |
3*70+2*25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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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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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以上不含增值税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仓储费、保管费、运输费(至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保税光电子产业园工程工地指定地点)、装卸车费、间接费、管理费、利润、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所有风险、责任和义务的费用、汇率的变动、国家及地方政府政策的改变引起的费用以及运输过程中的材料损耗及试验用材料损耗费用,不再另行增加其他费用。双方均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因市场因素造成电线电缆价格波动超过±10%时,超过±10%以外部分按以下方式调价:我单位向贵单位递交书面申请,待贵单位核实市场价格后予以调整,每月只调升一次。若我单位在市场价格下浮时未及时通知贵单位,贵单位有权对该批次的电线电缆价格按下浮10%的单价结算,我单位无异议。
2、若验收时,乙方不组织现场验收或在现场验收时乙方不到场且未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将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乙方认同验收结果。
3、乙方理解甲方相关制度,每月20日甲乙双方根据签字确认的送货单及收货单到甲方物资部进行对账,核实供货的规格型号、时间、数量、单价、合价等信息,确认无误的对账单须由乙方盖章且经乙方负责人、甲方收货人和项目物资部经理、项目质量部共同签字后方可纳入结算。
4、双方办理的《工程款审批表》(月度结算)只作为甲方支付乙方进度款的依据,不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甲方从未授权项目章及工作人员签认最终结算类文件的权力,乙方表示知晓。甲乙双方最终结算《分包(供)工程完工结算审批表》必须经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董事长签字后方可正式生效,仅有项目经理、其他工作人员签字及/或项目章签认的《分包(供)工程完工结算审批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最终结算类文件,对甲方不具有任何约束力。
5、付款方式及时间:
5.1、付款方式:贵单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5.2、付款时间:双方于每月20日办理《材料对账单》,次月25日支付上月结算货款的70%,余款30 %在我方完成最后一次供货并办理完总结算后 6 个月内无息付清。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