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修订内容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工作,按照规章制度“立改废”工作要求,我局研究形成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第28号令)第四十一条修订内容(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发布时间:2019-08-15来源:国家能源局大中小
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修订内容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工作,按照规章制度“立改废”工作要求,我局研究形成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第28号令)第四十一条修订内容(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及人士可于2019年8月12日至9月11日期间,将有关意见建议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杨萌 010-63976352
传 真:010-63976532 电子邮箱:yangmeng@nea.gov.cn
附件 1.《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修订内容(征求意见稿)
附件 2. 关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修订内容(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第2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一条是针对无证或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单位予以行政处罚的条款。其所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措施所依据的上位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已被废止。按照规章制度“立改废”工作要求,有必要依据现行法规对该条款相关内容进行修订调整。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鉴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已被废止,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第十二条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条有关规定,将办法四十一条原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没收从事无证经营的工具设备”,修改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办法四十一条中增加“给予警告”的处罚措施。